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9日电)男子苏耀辉86年间涉犯土城砍杀夫妇未遂,遭判8年定谳。苏男声请再审获准,高院今认定苏当初测谎鉴定及图谱判读、被害人指认凶手进程均有瑕疵等,罪证不足判无罪。可上诉。 对此,台湾高检署表示,收到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后,研议是否提起上诉。 全案缘于,苏耀辉遭指控涉嫌于民国86年11月27日上午7时许,头戴全罩式安全帽,伙同姓名不详的成年男子各持1把小型开山刀,共同于新北市土城区青云路民宅砍杀詹姓男子及其潘姓妻子。 詹姓夫妇告诉警方,曾检举拆除违建住户而诉讼,并描述歹徒面貌的特征与身材等情形。警方旋即提供包括苏耀辉在内的多张照片,詹姓夫妇明确指认出行凶歹徒之一即是苏耀辉。 苏耀辉于94年9月8日遭最高法院依杀人未遂罪,判处8年徒刑定谳,苏耀辉不服而开始逃亡。苏耀辉声请再审,台湾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准许再审,经检方抗告,最高法院今年初驳回确定。 高院打开再审审理期间,苏耀辉庭上表示,本案迄今已经快30年了,人的一生有几个30年...「我最心痛的事情是我儿子过世的时候,我仅能躲在后面料理后事,因为逃亡的关系无法出面」;全案日前辩论终结,今天宣判。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新闻数据表示,本案在无安全帽、无凶刀、无血衣、无指纹与脚印等物证或生物迹证的情况下,检察官据以起诉苏耀辉涉犯杀人未遂犯行的主要凭据,是基于供述证据(指认与测谎),以及承办员警与邻居的证词、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数据等间接证据。 但高院合议庭认为,这些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害夫妇有遭人持刀砍杀、受有伤势,无从证明夫妇的指认可以采信,也无从补强苏耀辉涉犯本案。 高院认为,就夫妇指认部分,合议庭认为案发后承办员警对夫妇进行的指认进程,具强烈暗示效果而有瑕疵,而且原审承审法官在案发地点及法庭上,由夫妇指认所进行的勘验进程,因属以证人的主观记忆为勘验对象,因此所为的证据调查也不合法,均不能作为苏耀辉有罪的补强证据。 此外针对测谎鉴定报告结果,高院合议庭认为调查局调查官对苏耀辉所实施的测谎鉴定及图谱判读有明显重大瑕疵,此测谎结果不足采信,也不能作为苏耀辉有罪的补强证据。 高院新闻数据指出,检察官所建构并据以起诉的案件理论,并没有客观事证可以佐证,原审未详细勾稽比对、耙梳整理事情发生的脉络,判决苏耀辉有罪,明显有误,苏耀辉否认犯行为有理由,因此撤销原判决,宣判苏耀辉无罪;检察官得上诉,苏耀辉不得上诉。 另一方面,合议庭法官透露本案重点思维在于,在缺乏任何客观物证下,检察官与原审法院完全仰赖「供述证据-指认与测谎」定罪。指认与测谎看似科学与亲眼所见的铁证,实则隐藏着人类认知与伪科学的巨大盲区。(编辑:林恕晖)1150429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