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叶臻桃园29日电)曾在中国企业任职的宫姓男子,未经政府许可下协助中国企业在台成立公司、以中资营运。桃园地检署今天依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起诉该在台公司、宫男及蔡姓业务经理。 桃园地检署起诉书指出,58岁宫男曾担任惠州大亚湾三美达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兼任研发领导,45岁蔡男则曾任该公司营业部襄理、现为台湾景美达公司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惠州三美达公司负责人是中国籍李姓男子。 起诉书指出,宫男和蔡男明知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非经台湾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却为了因应惠州三美达公司技术研发及服务台湾客户需求,民国106年间在李男出资下设立台湾景美达公司作为营运据点。 起诉书指出,台湾景美达公司由宫男及李男儿子共同担任登记代表人,蔡男负责承租桃园市某处作为办公室,由宫男担任总经理、蔡男担任业务经理。 起诉书指出,宫男、蔡男在106年间依广东永昶集团理姓董事长指示为惠州三美达公司在台征才,并以台湾景美达公司名义陆续聘用10多名研发工程师组成研发团队,从事手机射像镜头音圈马达的研发、设计、测试及客户开发等业务。 起诉书指出,台湾景美达公司隶属惠州三美达公司研发部,主要业务是依据惠州三美达公司业务人员转达客户产品需求,相关进度会向惠州三美达公司报告、讨论,薪资财务则是通过三角贸易佣金收入方式,挹注资金给台湾景美达公司。 起诉书指出,自106年7月至114年5月止,台湾景美达公司外汇收入总计约新台币8亿5804万元,外汇支出约7亿5148万元,差额作为台湾景美达公司在台营运资金。 桃检认为,宫男、蔡男涉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1第1项规定,并依同条例第93条之2规定,今天侦结起诉,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被告台湾景美达公司也将依同条例面临罚金处分。(编辑:林恕晖)1150429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