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吕晏慈台北28日电)为减轻身障者及其照顾者的经济负担,财政部今天发布解释令,身心障碍者的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其住居所地址与该身心障碍者户籍地相同的车辆,得申请免征使用牌照税规定。 使用牌照税法今年1月修正公布,规定无驾照的身心障碍者,其本人、配偶或同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心障碍者使用的车辆,得免征使用牌照税,并增列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且车籍地与该身障者户籍地相同的车辆,亦得适用免征规定,每位身障者以1辆为限。 财政部今天说明,新规修正公布后,部分民众反映,车辆车籍地原则应与车主户籍地一致的车辆监理实务,影响申请适用免征使用牌照税的权益。 财政部表示,经与交通部会商后,考量依交通法令规定,车辆所有人除户籍地址外,另基于生活需要,得以实际居住地另行申请登记「住居所地址」,倘若身障者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车辆登记的「住居所地址」与该身障者户籍地相同,应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并将其所有车辆供该身障者使用,尚符合免税规定立法意旨。 因此,财政部今天发布解释令,核释符合资格的车辆车主得申请免征使用牌照税,以减轻照顾者租税负担,落实使用牌照税法身障车免税规定的法益。 财政部举例,若甲君为身障者,因身心障碍情况致无驾驶执照,平日由不同户籍的二亲等以内亲属乙君(子女),驾驶所有车辆(A车)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监理信息系统A车登载的住居所地址与甲户籍地相同,则乙得依解释令规定申请免征A车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提醒,请符合解释令规定车辆的车主,向车籍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提出申请,财政部也将加强宣导,以利外界了解,落实照顾身障者的政策意旨。(编辑:翟思嘉)1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