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高华谦台北26日电)一间上市公司作业员以剪刀将线材去皮时割伤手指。职安署发现雇主未提供适当手套,依违反职安法裁罚新台币10万元。此公司提诉愿,指已提供棉纱手套,且一般作业用剪刀的刀刃不算尖锐危险利器,是员工疏忽导致;但遭驳回。 行政院近日公布诉愿决定书,民国114年11月11日,某间公司的1名作业员在位于台南市永康区的工作场所以剪刀将线材去皮时,遭剪刀割伤左手食指。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南区职业安全卫生中心于114年11月17日劳检发现,该公司未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提供适当手套(棉纱手套防护力不足),因此裁处雇主10万元,并公布诉愿人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此公司提诉愿主张,已置备具基本防护力的棉纱手套,且不妨碍作业手感,若配戴厚重防割手套,将使手指僵硬、无法精细作业;且公司定期运行教育训练,设备维护保养也制定标准作业进程;此员工确实领用防护手套,且使用一般作业用剪刀,刀刃非属尖锐危险利器,依正确作业标准应不致受伤,这是个别操作人员一时疏忽,而不是公司未提供设备或管理缺失。 公司表示,员工住院是因医院急诊满载及配合外科医师开刀调度,而非伤势严重到须住院治疗,劳动部却将轻伤害案件,等同重大职灾案件裁罚,违反比例原则;且劳检检查员访查时说,受伤住院为事实,将依结果论罚,抹煞法律对雇主已尽相当义务得免责的空间,请撤销原处分。 劳动部反驳,此公司提供的职业灾害调查结果表载明,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不安全环境/设备:使用尖锐刀具仅配戴棉纱手套(防护效果不足)」,明确违反职安卫生设施规则。 劳动部指出,此外,针对雇主指已落实劳工教育训练与设备检点等,但职安卫生教育训练及设备检点立法意旨是防止职灾发生,即通过主动检查预防性发现并消除潜在危害,这与公司应依职安法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责任不同,且两者是雇主不同的法定作为义务,诉愿人主张显不足采。 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表示,职安署派员劳检时,此公司的许姓职安人员接受访谈时也称,将变更使用防护力较高的防切割手套。劳动部以此公司为上市公司、属甲类事业单位,未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办理,违反职安法等规定裁罚并公布姓名,并无不合。 审议委员会说,根据职业灾害调查结果表记载事故发生间接原因,已违反行政法上作为义务;若此公司认为配戴厚重防割手套,将导致手指僵硬、无法精细作业,可另挑选方便作业材质的防护手套供劳工使用。 审议委员会表示,此案没有违反比例原则,至于是否住院治疗,涉及是否该当职安法所定雇主应于时限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因此本件处罚无涉员工是否住院,原处分应维持。(编辑:苏志宗)1150426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