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廖文绮台北25日电)前民众党立委、陆配李贞秀先前因户籍问题引发争议。陆委会近日核释「两岸条例」第21条有关在台设籍10年的规定,明定必须完成缴附丧失中国大陆户籍证明给主管机关后届满10年,才能登记为公职候选人。 「两岸条例」第21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设有户籍满10年,才能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设籍满20年,才能担任情报机关人员,或国防机关的志愿役军官、士官及士兵;义务役军官及士官;文职、教职及国军聘雇人员。 根据16日行政院公报,陆委会核释两岸条例第21条规定「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应指中国大陆人民经许可在台定居设籍,并依规定完成缴附丧失中国大陆户籍证明予主管机关后届满10年,「其起算时点应自当事人向主管机关完成缴附丧失原籍证明之日为始日」。 陆委会指出,考量依两岸条例第17条第5项第3款明定,长期居留者申请在台定居应「提出丧失原籍证明」,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规定,中国大陆人民申请定居而未完成缴附丧失原籍证明者,撤销其定居许可,均对当事人转换身分定有明文。 陆委会表示,未向主管机关提出丧失原籍证明文档前,因还兼具中国大陆人民身分,无法解释其已完成两岸身分转换,在身分转换过渡期间依法无从主张已具有完整且稳定的台湾人民身分并享有相关权利。 针对李贞秀注销户籍争议,陆委会2月表示,李贞秀仅于2025年3月提出注销中国大陆户籍证明给移民署,之前并未向主管机关提出任何证明,因此在2023年底被提名为民众党不分区立委时,不符两岸条例参选资格的规定。 李贞秀当时则拿出文档佐证,她在1993年4月26日嫁来台湾后,中国大陆湖南省衡南县户籍已经注销。 李贞秀由于身陷国籍及立委资格争议,又于直播提及新竹市长高虹安拿民众党创党主席柯文哲新台币700万元,13日已被民众党开除党籍,失去不分区立委资格。(编辑:杨升儒)1150425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