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24日电)为维护个人尊严、保障人民于特定临床条件下选择尊严善终的自主权等,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提出「尊严善终法草案」。立法院会今天上午处理报告事项时,朝野无异议将此案交付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 民众党团所提尊严善终法草案共有56条条文,第1条开宗明义写到,为维护个人的尊严、保障个人选择终结生命方式的自主权,特制定本法(尊严善终法)。此外,草案也规范尊严善终的主体要件及申请许可的实体条件,以及尊严善终请求、申请及契约缔结的法定进程等。 草案明定,所谓「尊严善终」指的是依意愿人自愿的请求,由医师终止意愿人的生命,或由医师提供终止生命的协助,而由意愿人自行终止其生命。此外,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尊严善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案件之适法性及正当性。 为确保尊严善终制度创建于意愿人自主决定的基础,草案规定,医师与医事人员及照顾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劝诱意愿人申请尊严善终。惟意愿人主动询问,或医师于说明病情、安宁缓和医疗及其他医疗选项时,得提供中立且完整的信息。 草案也明定,意愿人具中华民国国籍者、具接受尊严善终服务的意愿、具完全行为能力、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以及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的情形,符合这些条件,得请求尊严善终许可与申请尊严善终许可服务。 此外,尊严善终许可的审议,自意愿人请求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惟应于20日内完成。医师接获意愿人最终申请确认后,应给予10日思考期间。医师于确认得运行尊严善终后,开立处方及药物准备期间应达48小时。医师运行尊严善终时,应由医师亲自施行药物的给予及相关医疗行为,并于运行过程中全程在场;必要时,得由其他医事人员依专业分工提供协助。 立法院会今天上午处理报告事项议程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将民众党团所提尊严善终法草案交付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编辑:林克伦、张若瑶)1150424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