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张荣祥台南24日电)凃姓男子民国113年3月无照酒驾,途经台南市佳里区撞上张姓女子后肇逃,张女送医不治,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全案可上诉。 台南地院今天宣判,凃男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判刑8年6个月。又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判刑4年。应运行11年4个月。 台南地院指出,凃男113年3月10日在台南市北门区饮酒后,从北门区蚵寮社区住家无照驾驶配偶名下自小客車,搭载友人前往佳里地区,却在佳里区撞上徒步穿越台19线的张女。张女重伤送医,3月22日不治死亡。 凃男肇事后未停留现场,反而驾車到前方约160公尺处超商,且未通报警消。警方获报调阅监视器得知肇事车辆车牌号码,继而查获凃男肇事,依法送办。(编辑:谢雅竹)1150424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