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23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职人员选罢法修正草案,排除「受缓刑声明者」的候选人消极资格限制,但院会讨论前,需经党团协商;另增订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邀请内政部长刘世芳、中选会代理主委吴容辉等人列席,继续审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6条修正草案。 民进党立委林淑芬提案指出,公职人员选罢法第26条是对候选人的消极资格限制,但未区分罪质轻重及是否入监运行的必要性,导致非属「黑、金、枪、毒」等特定重罪,且获法院谕知「缓刑」者,其参政权受限程度,并常于易科罚金运行完毕者。 国民党立委陈玉珍提案表示,现行法将所有「缓刑」期间的犯罪轻微案件,一律排除参选资格,已过度扩大排黑的打击范围,对鼓励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显有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之虞。 台湾民众党团提案认为,缓刑与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都是针对轻罪的替代刑罚,展现法律的宽容与矫治效力。若将易刑尚未运行、运行未毕或行刑权已因时效消灭者,迳行排除参选资格,明显构成不成比例的干预,更与法治国原则显有扞格。 经协商后,在场的民进党、国民党立委达成共识,将条文修正为「但受缓刑声明者,不在此限」;民众党立委许忠信主张,应修正为「但受缓刑声明或易刑处分者,不在此限」。最后内政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廖先翔表示,条文保留送朝野协商。 另外,会中也初审通过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26条、公职人员选罢法第26条,增订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编辑:林克伦)1150423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