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22日电)苗栗县前苑里镇长刘秋东任内涉嫌在纳骨塔工程2次收受贿赂共新台币800万元。苗栗地院一审依贪污罪2罪,各判处5年6月、6年徒刑,均褫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发布判决新闻稿指出,刘秋东于民国107年底至111年12月25日担任苑里镇长期间,九景室内装修实业有限公司得标「苑里镇青埔第二纳骨塔地下室暨一楼骨灰(骸)柜位增设工程案」,公司负责人李宗和为求日后履约及请款顺利,通过九景集团业务郭荣信交付400万元贿款予刘秋东。 判决表示,刘秋东熟知此类工程案有利可图,虽于111年底竞选连任落败,仍于卸任前,核章决行「苑里镇青埔敬心馆二楼骨灰柜位增设工程案」签呈,并于李宗和为负责人之久顺兴室内装修有限公司(九景集团成员)得标后,再由李宗和提供400万元,交由郭荣信当面交付予刘秋东,作为得标及后续履约请款顺利之对价。 此外,承揽二楼骨灰柜位增设工程案的建筑师事务所负责人蔡博维涉嫌泄漏拟施作骨灰箱柜位尺寸、数量等信息,使久顺兴公司取得较其他厂商优势竞争地位。 法院审理期间,刘秋东坦承于「一楼增设工程案」受贿400万元,另辩称「二楼增设工程案」收受400万元时已卸任镇长、不构成受贿;李宗和、郭荣信则均否认行贿。法官依据相关被告证述及对话通联等,认犯罪事证明确。 法官审酌刘秋东为镇长,2次收受厂商高额贿赂,除有损官箴,亦破坏社会大众对公务正常运作及运行公正性观感,严重危害国家法益,甚属不该。 法官兼衡刘秋东于侦查中对2次犯行自白,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以及就「一楼增设工程案」仍为认罪答辩,就「二楼增设工程案」则改口仅坦承收受款项、否认犯罪之态度,依犯贪污治罪条例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共2罪,分别处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均褫夺公权5年。 其他同案被告,李宗和、郭荣信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之交付贿赂罪,均共2罪。其中李宗和各处有期徒刑10月,应运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褫夺公权2年;郭荣信2罪各处有期徒刑8月,应运行有期徒刑1年,均褫夺公权2年。蔡博维犯政府采购法之交付秘密信息图利罪,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50422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