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22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举行「18岁公民权修法」公听会,学者认为,如果修法下修选举年龄,非常有可能违宪,应通过修宪进行;另有学者表示,较可行的方法是通过「释宪」处理,通过大法官解释是一条可能的活路。 中华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23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朝野立委提案修正选罢法,将选举人年龄由20岁下修至18岁。 台湾青年民主协会顾问、律师何蔚慈表示,到底能不能不修宪法、只修选罢法来达成18岁公民权,目前对宪法第130条解释有「限制说」,认为年满20岁才可以有选举权;因宪法是对人民权利最底线的保障,若采「保障说」,下修投票年龄将是立法形成的自由。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姚孟昌说,台湾选举年龄订在20岁不符合潮流,这是80年前制定的宪法所规定,是因考虑「成年」概念,但现在民法成年年龄已下修至18岁,适时调降选举权年龄是必要的;通过修法下修选举年龄是否违宪,「我认为非常有可能」,18岁公民权应通过修宪进行。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胡博砚表示,如果修选罢法就可以解决的话,那上一届立委干嘛要提修宪案,且投票后还遭否决;他也认为,不能在上次修宪没通过后,再选择以修法来解决同样的问题,这样会漠视当初公投时500多万反对者的民意。 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助理教授陈耀祥说,2020年举行修宪公投时没通过,现在通过修法处理会有违宪疑虑,立法院要修选罢法下修18岁公民权,较可行的方法是通过「释宪」处理,通过大法官解释,是一条可能的活路。他也建议,修法不一定要写明20岁或18岁,只要写「成年」就好。 出席公听会的内政部次长吴堂安表示,有关18岁公民权相关建议,若立法院具修宪及修法共识,内政部原则上尊重;被选举权年龄是否调降,这部分要审酌各民选公职人员层级职责,参酌各方意见再来办理。(编辑:苏志宗)1150422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