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21日电)男童剀剀虐死案北院依过失致死罪判处儿盟社工陈尚洁2年徒刑,判决全文今天公布。合议庭以约12页篇幅论述陈尚洁保证人地位,并指是基于个案判断,非仅因社工身分职业所生。 台北地方法院16日宣判,认为陈尚洁怠于履行保证人地位应负的作为义务,放弃专业立场,盲目听信保母荒谬卸责之词,致使一再错失救援机会,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可上诉。 法院今天公布判决全文,以约12页、超过7000字篇幅论述陈尚洁的保证人地位,并公布陈尚洁与刘彩萱间的LINE对话纪录。 判决指出,具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且客观上并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违反注意义务,结果的发生于客观上可归责于过失行为而具相当因果关系,即应就其预见可能性之结果负过失犯罪责。 合议庭表示,儿福联盟经卫福部特许收出养媒合服务,因未设置安置机构,通过自行招募、审核的刘彩萱提供安置服务,客观上创造并将剀剀置入一潜在风险环境(危险源),自应承担相应监督与保护义务。 判决认定,儿福联盟非单纯链接托育资源的媒介角色,而是经法规授权,提供剀剀家外安置的「特殊职务法人机构」。 根据判决书,剀剀于家外安置期间,客观上已完全脱离外婆保护,实质上处于封闭、孤立且弱势处境,剀剀外婆无法随时探视或监督保母,只能单向、被动仰赖陈尚洁联系及回报。 判决指出,陈尚洁身为项目负责剀剀收出养社工,且是托育期间能亲自进入该场域查看受照顾状况的最重要陪伴者,更有协同儿福联盟查核保母照护品质、追踪剀剀身心发展,以防免死亡的作为义务。 针对法院认定陈尚洁自愿承担义务的保证人地位,判决指出,本案三方家庭托育契约规定,刘彩萱不得无故泄漏剀剀身世相关数据,文山居托中心或树莺社福中心无法自刘彩萱处取得剀剀信息,用以评估是否受到妥善照顾。 合议庭认定,陈尚洁依契约内容,事实上排除其他外部单位,独占剀剀出养历程及健康信息,且身为契约「联系社工员」,是儿福联盟行使契约监督权、获取剀剀托育健康信息的实质窗口。 此外,合议庭依据儿福联盟督导证词,认定陈尚洁运行访视业务,不需提供与刘彩萱间完整联系纪录与照片,也无须制作阶段性书面报告,仅需于媒亲前缴交工作处遇纪录,导致督导无从实质把关,也实质阻绝儿福联盟通过内控机制及时介入、救助剀剀的可能 文山居托中心督导也证称,儿盟没有提供剀剀家庭或健康数据,契约书还说保母托育期间不可以无故泄漏孩童身世数据,「我是觉得很不可思议,登记完后这个孩子在我们的管辖之内,可是你不让我知道任何孩子的消息」。 合议庭认为,文山居托中心无法取得其他信息协助剀剀,亦无及时救助剀剀之可能。 树莺社福中心前施姓社工证称,「我不想在这边说我完全没有责任,但是我觉得当时讨论完之后,首先介入的应该会是被告,因为她是最可及性的」。 合议庭认为,前施姓社工与陈尚洁联系过程中,自然形成分工共识,由陈尚洁负责剀剀受照顾状况及身心状况评估,且前施姓社工并未取得保母姓名等信息,陈尚洁也无主动告知,前施姓社工无法进行监督查核或及时介入救援。 根据判决,陈尚洁供称,前施姓社工是主责社工,当时前施姓社工说没有要去访视保母,她回复了解了,不代表觉得这样子的安排是最合适或合理的,是因为在这个网络合作关系里面,确实有些时候主责社工也是仰赖其他的社工去访视、去做了解。 但合议庭认为,若陈尚洁就责任范围有疑义,应立即与前施姓社工厘清,而陈女在知悉前施姓社工不前往访视,并决定不提供保母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救援剀剀的可能性,显然已高于她所认知的主责社工,足证陈女已承担追踪并确保剀剀受托照顾状况主要权责,客观上亦将剀剀置于排他性防护支配下,具有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之保证人地位。 合议庭因此认定,陈女基于收出养社工职务与三方托育契约运作,并因2次接案,通盘掌握剀剀自出生起的生长轨迹、转换环境历程及体检数据全貌,能通过剀剀身心变化,拼凑出剀剀受虐真相。 合议庭认定,陈女协同特殊职务法人机构为危险源控制、自愿承担保护义务等保证人地位的认定,是基于个案具体事实的判断,非仅因被告社工身分职业所生;换言之,法院认为应负保证人地位之人,为有实质支配力却怠于作为的「被告」,而非在基层克尽职守之「社工群体」。 根据判决,男童剀剀因生母无力抚养,经新北市社会局树莺社福中心转介儿福联盟出养,由社工陈尚洁收案,后一度中止。112年6月,剀剀外婆申请出养,仍由陈尚洁接手,并安排保母刘彩萱全日托育。 未满2岁的剀剀于112年9月起遭刘彩萱及胞妹刘若琳长期凌虐,112年12月24日送医不治,全身至少42处伤势,并有5颗牙齿异常缺失;刘彩萱、刘若琳二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与18年徒刑,上诉最高法院中。(编辑:龙柏安)1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