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苏思云台北21日电)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劳务契约,究竟属于雇佣制还是承揽制,争议持续多年。金管会报告指出,保险业与其从业人员间的劳务关系,本质跟一般劳务契约无异,应回归民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不宜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范业务员劳务契约相关事项。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明天将召开「保险法第177条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讨论题纲包括「金管会是否宜针对保险业务员与所属保险公司间构成劳动契约情境,订定劳动契约、教育训练、奖惩制度及申诉管道的规则」,以及「为创建多元的保险教育体系,由工会共同办理保险业务员教育训练的可行性」等。 金管会书面报告指出,保险法是由保险契约法及保险业法构成,立法意旨在于规范保险契约的权利义务及对保险业的监理措施,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维护保险市场纪律。基于立法目的,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就保险从业人员规范事项,应着重于其资格条件与招揽行为规范,至于保险业与其从业人员间的劳务关系,本质跟一般劳务契约无异,应回归民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金管会指出,业务员与所属公司间契约关系如属于劳动契约,劳动基准法已有完整法制予以规范与保障;如非劳动契约,业务员即对其所属公司无从属性,双方立于较平等地位缔约,其劳务关系相关事项宜由双方本于契约形成原则议定。因此宜维持现行条文,不宜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范业务员劳务契约相关事项。 金管会说明,现行「管理规则」已就保险业务员教育训练、奖惩制度及申诉管道等事项予以规范。保险业务员教育训练、奖惩制度及申诉管道等事项等,原已在保险法第177条第1项授权订定的「管理规则」予以规范,尚无须重复规定,建议维持现行条文,不予修正。 至于由工会共同办理保险业务员教育训练的可行性,金管会指出,金管会对工会组织无直接指挥、监督与管理权责,目前保险公司对所属业务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宜在「管理规则」增订由工会举办教育训练的规定,不过应得采由产、寿险公会在所定保险业务员教育训练要点,增订保险公司可委托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保险相关机构或团体代办特定教育训练课程。 金管会说明,保险局今年3月2日已邀全国总工会、联合总工会、产、寿险公会等单位召开会议,并决议后续由产、寿险公会在保险业务员教育训练要点增订「保险公司办理教育训练课程,得委托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之保险相关机构或团体代办」的规范。3月2日会议纪录载明上述「机构或团体」包括2全国性保险业务员工会在内,并已将会议纪录提供2个总工会。(编辑:杨凯翔)1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