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张已亷高雄19日电)李姓工人民国113年在高雄某处民宅屋顶施工时坠落不治,总坠落高度为7.8公尺;经桥院审理,认雇主未依法设置防坠设备,应赔李女家属总计新台币400万余元。可上诉。 桥头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张姓雇主承揽高雄市某处民宅塑铝板安装工程后,指派李女至此民宅屋顶施作,而李女于民国113年间在此民宅连接屋顶垂直3公尺高固定梯时,因故垂直坠落至1楼遮雨棚后,再滚落至1楼地面。 判决书提到,李女总坠落高度为7.8公尺,造成李女头部外伤及颅内出血,经送医抢救,李女因中枢衰竭死亡,其家属事后对雇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雇主应赔偿丧葬费、慰抚金、扶养费等。 法官认为,张姓雇主未依法设置防坠设备,其行为与李女死亡有因果关系,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再斟酌双方身分、地位、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后,判张姓雇主应赔偿李女家属合计逾400万元。全案可上诉。(编辑:陈仁华)1150419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