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洪学广高雄18日电)苏姓女子为追回遭诈骗新台币360万元款项,误信某公司能骇入诈团,交出帐户后却反遭利用,沦为洗钱共犯。高雄地院审理后发现苏女二度受骗,依无主观犯意判决无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指出,苏女因假投资遭诈骗360万元,之后通过网友认识「ACC公司」,网友宣称此公司可骇入诈团,协助找回遭骗款项。苏女因欠债需款孔急,误信对方说法。 苏女民国113年9月先将银行帐户提供给通信软件LINE暱称「AC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诈骗集团成员,诈团随后以假交友名义,谎称家人动手术或需诉讼费用,诈骗李姓与谢姓被害人分别导入新台币18万元与45万元至苏女帐户。 苏女之后再依指示,利用虚拟货币平台将资金购买泰达币,转入诈团指定的电子钱包,但她没发觉此举是为诈团制造金流断点,更涉犯加重诈欺取财及洗钱罪,沦为诈团共犯。 高雄地院审理时,苏女坚称是因先前假投资遭诈骗,为此积欠地下钱庄利息,后来在脸书结识网友,对方介绍「ACC公司」宣称可协助找回遭骗款项,更声称导入其帐户的钱是「技术拦截追回的资金」,必须先转换成虚拟货币「洗白」才能安全使用,她完全不知道是在帮诈骗集团洗钱。 法官经勘验苏女对话纪录发现,假装成「ACC公司」的诈团利用其迫切心理,不但要求苏女代为转换虚拟货币,更以「需缴纳保证金做帐」为由,二次诈骗苏女支付价值18万3500元虚拟货币及10万元现金,导致苏女又额外损失28万多元,处境与一般受骗被害人无异。 此外,一般提供人头帐户供诈团用户,通常已失去对帐户支配权,但苏女在案发期间,仍持续使用银行帐户支付中油、中华电信、Uber Eats及Netflix等日常开销,并作为收取装潢工程款帐户,与典型人头帐户特征完全不符。 全案审结后,法官认为苏女是受诈骗话术误导,主观上认为是在追回自己的款项,并无与诈骗集团共同诈欺或洗钱犯意联系,据此判决苏女无罪。全案可上诉。(编辑:黄名玺)11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