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记者谢君临台北16日电)男童剀剀遭虐死案,北院今天依过失致死罪判儿盟社工陈尚洁2年徒刑。判决指出,陈尚洁犯后推诿卸责否认犯行,迄今未与剀剀外婆达成调解,犯罪所生损害甚钜,因此依法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陈尚洁为儿童福利联盟基金会收出养社工,从事媒合儿童收出养及家庭联系、访视辅导、出养前身心状况追踪等业务。 根据判决,剀剀因外婆无力照顾,经转介儿盟出养,陈尚洁收案后,经儿盟安排交由保母刘彩萱全日托育,于民国112年9月1日至12月24日托育期间,遭刘彩萱捆绑、蒙眼、长时间裸体罚站、喂食厨余及施以非人道殴打等方式长期凌虐。 判决指出,陈尚洁通过3次访视,知悉剀剀额头出现大片瘀青、面庞明显消瘦、表情落寞悲伤、眼睛空洞无神、严重掉牙3、4颗、头发稀疏及额头反复新旧瘀伤,与交付刘彩萱托育前出现明显异常及巨大落差,外表判若两人,竟怠于践行保证人地位所应负的积极作为义务及客观注意义务,盲目偏信刘彩萱荒谬卸责之词。 根据判决,刘彩萱在欠缺有效监督下,变本加厉升级凌虐犯行,使未满2岁无求救能力的剀剀,在长达3个多月的凌虐中陷于孤立无援的处境,更因受不当伤害及精神虐待,致患有忧郁症,全身至少42处遭受人为暴力、蓄意、反复及长期身体虐待伤势,于112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针对有罪理由,判决指出,陈尚洁有协同特殊职务法人机构为危险源控制、自愿承担保护义务等保证人地位,并有协同儿盟监督刘彩萱照护品质、追踪剀剀身心发展状况,以防免剀剀死亡的作为义务。 不过,合议庭也强调,应负保证人地位之人,为有实质支配力却怠于作为的「陈尚洁」,而非在基层克尽职守的「社工群体」。 判决指出,陈尚洁就剀剀死亡结果,有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且陈尚洁的过失行为与剀剀的死亡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判决指出,陈尚洁就剀剀频繁发烧、有过敏及受伤情况,非但未督促刘彩萱让剀剀就医,也未实际探问剀剀伤势是否获得妥适的药物治疗,就剀剀的异常情况,多仅以口头询问、再表示了解、再评估等语,但实际上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为。 根据判决,陈尚洁虽辩称她非主责社工,但查法规上对「主责社工」一词本无明确定义,在不同社福单位对象对主责社工概念的理解也有差异,重点应在于实质认定陈尚洁对剀剀是否负有追踪托育照顾状况的保护义务之保证人地位。而合议庭认定陈尚洁具有自愿承担义务的保证人地位,因此陈尚洁所辩,自难凭采。 合议庭认为,陈尚洁所为,犯刑法过失致人于死罪。审酌陈尚洁为具有专业知能的收出养社工,本应为弱势儿少的保护伞,却背弃职责,身为最能拼凑受虐真相与救援剀剀的关键角色,竟消极不作为,怠于履行保证人地位所应负的作为义务。 合议庭考量陈尚洁犯后推诿卸责否认犯行,迄今未与剀剀外婆达成调解,或有何赔偿其损害的意愿等犯后态度,斟酌外婆、检察官请求从重量刑的意见,兼衡陈尚洁违反义务的程度甚高,造成剀剀生命法益丧失及家属终身无法弥补的苦痛与自责,犯罪所生损害甚钜,以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2年。 至于无罪部分,判决指出,检方指控陈尚洁为掩饰过失致死犯行,不实制作儿盟的工作处遇纪录,包括「请保母协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况」,以及「『护理师』告知案外祖母案童疑似溢奶所导致」等,认为陈尚洁涉犯刑法之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 根据判决,陈尚洁辩称,「已」为「以」字之误,是打字过程中选字错误。合议庭发现,陈尚洁所传消息确实存在相同同音异字误缮的前例,所辩尚属有据。另外,陈尚洁虽将「医师」身分误认为「护理师」,此应属案发时急诊室情况紧急、信息混乱下记忆错误所致。因此这部分应为无罪之谕知。本案得上诉。(编辑:张雅净)1150416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