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谢君林台北14日电)台北地院审理民进党前立委陈欧珀收贿、诈领助理费等案,认定其不法所得逾800万元,今天判陈欧珀有期徒刑16年、褫夺公权6年。北院批评,陈欧珀为贪图不法利益,败坏官箴。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陈欧珀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及不正利益罪,处9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6年。又犯贪污治罪条例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8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币469万5922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运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根据判决,陈欧珀犯公务员共同犯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3罪,分别处3年8月徒刑、3年10月徒刑、3年10月徒刑,均褫夺公权4年。扣案已缴交的犯罪所得166万1945元均没收。陈欧珀应合并运行16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 此外,陈欧珀妻子徐慧谕犯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3罪,分别处3年7月徒刑、3年9月徒刑、3年9月徒刑,均褫夺公权3年。又犯公益侵占罪,处2年徒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10万元没收,不能或不宜运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徐慧谕应合并运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3年。 判决指出,陈欧珀于民国101年2月至113年1月担任立法院3届立委,并自104年2月24日起担任交通委员会委员。 根据判决,陈欧珀得知联兴国际物流公司董事长、商港协会理事长洪英正为求顺利推动商港协会会议决议,主动索取不正利益,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间,通过其国会办公室顾问洪文宗帐户,以顾问费等名义向洪英正收贿共计284万5922元。 期间,陈欧珀依洪英正请托,陆续就撤销高雄洲际码头公司公开招募案、降低港区土地租金及超收退职金、疫情纾困方案、108年土地使用费、建物租金及管理费、商港法第72条修正案分别为提案、质询等职务上行为。 根据判决,陈欧珀于商港法通过修正后,主动向洪英正提及洪文宗已离开办公室,要求将钱改导入另一位国会办公室顾问许仁图(侦查期间死亡获不起诉)帐户。洪英正于110年5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再汇款共计135万元。 判决指出,租车业品质保障协会理事长萧明仁及王世璋、薛蓬生、吴大鸿等人希望交通部得以暂缓修正或不实施「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相关规定,于107年9月27日前往立法院请托陈欧珀协助召开协调会,并交付现金50万元,陈欧珀则以宜兰协会捐款名义收贿。 根据判决,陈欧珀、徐慧谕夫妇及陈欧珀的6名助理等人更共同以浮报薪资方式,诈领公费助理补助费用私用,共计332万3890元。此外,徐慧谕担任社团法人台湾劲宜兰发展协会理事期间,另侵占劲宜兰协会财产共计110万元。 台北地检署去年8月间依贪污治罪条例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洗钱防制法、公益侵占等罪起诉陈欧珀、徐慧谕等16人。 北院今天一审宣判,斟酌陈欧珀、徐慧谕仅坦承诈领助理费,否认其余犯行,分别判刑16年、4年6月。洪英正坦认交付不正利益及逃漏税捐犯行,并缴回犯罪所得,依犯逃漏税罪判刑2年,并科罚金6000元,缓刑5年,须支付公库100万元。洪文宗死亡公诉不受理。联兴公司叶姓、王姓会计无罪。 其余行贿罪部分,萧明仁判5月,缓刑2年,须支付公库5万元;王世璋判6月;薛蓬生判5月,缓刑2年,须支付公库5万元;吴大鸿判3月,缓刑2年。 诈领助理费部分,王宛娟判2年,缓刑4年,须支付公库1万元;李嘉玉、马淑春、魏依茹均判1年9月,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8000元;陈婉柔、黄家蓁均判1年,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5000元。(编辑:李锡璋)1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