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郭宣彣新竹县14日电)陈姓男子去年驾车行经国道1号新竹湖口路段未保持安全车距,撞上前车致蔡女就医后发生颅内出血,经手术于2天后不治,新竹地方法院依过失致死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4月、缓刑2年。 新竹地方法院判决书10日指出,去年6月13日,陈男驾车行经国道1号北向92公里(新竹县湖口路段),因未注意车前状况及保持安全车距,撞上前方因车流煞停的小客车,车上载有蔡女等人。 判决书表示,事发后,蔡女身上无明显外伤,后经搭乘车辆至林口长庚医院看诊,于当天下午突然头痛、呕吐,检查发现左侧大脑硬脑膜下出血、左侧小脑梗塞等情形;随后蔡女于隔天进行手术,在2天后因头部钝伤引起创伤性颅内出血不治。 法官审酌,陈男未能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致肇生此事故,除导致被害人伤重死亡外,同时造成家属痛失至亲,承受无法抹灭之伤痛,但考量陈男坦承犯行并与家属达成和解,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刑4月、缓刑2年。可上诉。(编辑:林恕晖)1150414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