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陈至中台北17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教师法修正条文,设置冤案补偿条款,教师在校事会议调查后还以清白,将补发停聘期间的本薪和学术加给。但教团仍盼补发「完整薪资」,例如核销自费代课费。过去教师经调查后,如果没有受到解聘、终局停聘处分,而回复聘任,依规定只会发给本薪,约只有教师所领薪资的一半。教育团体和立委认为这样的作法,使教师在「非自愿停止工作」的情况下,仍遭受不利处分,只能拿到一部分的薪水。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教师法」第25条、第53条修正条文,明定教师于暂时停聘接受调查后回复聘任,将补发停聘期间本薪及学术研究加给(而非只有本薪),自修正公布日施行。教育部稍晚通过新闻稿表示,研究加给属教师固定支领的薪资,修法后可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将持续关注修法后的制度运作情形,确保学生受教权与教师工作权都能获得保障。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理事长侯俊良通过新闻稿,感谢立法院与行政院正视现行制度不公,共同完成这块维护教师权益的「重要拼图」。全教总表示,尽管终结校园滥诉下的经济惩罚已获初步解决,但仍有缺口,例如部分教师受停聘处分时,须自费负担代课支出,这也属于「非自愿停聘」衍生的费用,应由主管机关全额负担。全教总也呼吁教师在复职后,停聘期间的差勤纪录不应留存任何负面注记,避免成为日后介聘、考核或甄选时的隐形阻碍。教师在调查期间可能遭受巨大舆论压力与标签化对待,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全教总主张,对于查无实据的个案,应创建更积极正式的名誉恢复与补偿机制,而非止步于补发薪水。(编辑:李淑华)1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