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王扬台北17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条文,扩大预防性羁押事由,纳入刑法不能安全驾驶罪(酒驾)、杀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儿少性剥削、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等罪。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条文规定,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刑法强制性交罪、杀人罪、伤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有反复实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羁押的必要者,得羁押之。朝野对预防性羁押事由各提出修正版本。 民进党立委陈培瑜等人版本指出,近年儿少性剥削影像重制、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断增加,为改善儿少性剥削问题持续恶化状况,通过修法保障儿少福祉。 民众党团版本指出,鉴于近年来诈欺、儿少性影像及组织犯罪问题日益严峻,此等犯罪不仅有高度社会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有必要纳为预防性羁押原因。 国民党立委吴宗宪等人修法版本提到,近年集团式诈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隐私、儿少性剥削及组织犯罪等问题日益严峻,为保护潜在被害人,确保侦查顺利,有纳入预防性羁押适用范围的必要。 先前委员会讨论时,司法院赞同立委修法,并集成立委提案版本,提出建议修正条文,后经在场立委提出修正动议讨论后通过。上午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未提出异议,三读修正通过。 三读条文在预防性羁押事由中,增订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驾驶罪、杀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发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观览性影像罪、制作不实性影像罪、第302条之1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读通过条文也将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至第5项,以及第38条第1项、第3项、第4项之罪,与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3条、第44条之罪,及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第1项前段之罪等罪,纳为预防性羁押事由。(编辑:万淑彰)1150417 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未满18岁请勿饮酒。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