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林敬殷台北17日电)现行法律规定,依相关规定停聘之教师,停聘事由消灭后,未受解聘或终局停聘处分,并回复聘任者,仅补发其停聘期间全数本薪。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教师法部分条文,纳入补偿机制,除本薪外,补发学术研究加给。 原教师法第25条规定,依第21条第1项(依刑事诉讼进程被通缉或羁押)、第22条第1项(经学校性平会等调查确认有性侵、性骚扰、性霸凌等)、第23条第6项(停聘未复聘)停聘之教师,于停聘期间不发给待遇;停聘事由消灭后,未受解聘或终局停聘处分,并回复聘任者,补发其停聘期间全数本薪(年功薪)。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4月1日审查教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正的民进党立委伍丽华于审查会中表示,遭停聘的教师,即便事后查明清白、获准复职,往往只补发本薪部分,占薪资4至5成的学术研究加给,却付之阙如。学术研究加给实质上属于固定给付,应视为待遇的一部分,现行制度等同对无辜教师施以经济惩罚,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因此主张学术研究加给也应一并补发。 这项提案在审查会中初审通过,并于今天完成三读。 此次修法背景源于校事会议机制实施后,校园滥诉频生,部分教师因接受调查遭暂时停聘,停聘期间待遇受损,教师团体早已多次反映,相关制度已对教师专业尊严及教学环境造成压力。 伍丽华于法案三读后发言表示,此次修法旨在确保教师于证明清白后,其薪资与权益能获得完整保障,并通过制度性补偿,回应教育现场对公平与尊严的期待。(编辑:张若瑶)1150417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