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谢君临台北17日电)和桐集团创办人陈武雄涉台湾优力连锁加油站诈贷39亿余元案,二审依违反银行法等罪判刑4年6月。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昨天驳回上诉定谳,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根据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陈武雄曾因另案期间,潜逃境外,有逃亡事实,虽遭缉获归案另案运行,但是因为身体健康因素而声请保外就医获准迄今。 高院判决指出,陈武雄于民国99年至101年间,通过他所控制的石油公司大股东间接控制优力公司,并以优力公司名义向银行诈贷新台币39亿3300万元,未偿还本金尚有7亿8288万4673元,并使优力公司支出不必要的利息及费用。 根据判决,陈武雄又与另案被告共同违背职务以和桐公司子公司的资产6000万元为他人提供担保,又为掩人耳目在申报公告的财务报告隐匿该担保情事。 高院认为,陈武雄居于犯罪内核,具有最终最高的决策权限,所为应严予非难,参酌其年纪、现罹患疾病的生活、经济状况,以及于侦查及原审审理阶段均否认犯行,又曾因传唤未到、拘提无着而遭通缉,难认具有悔意,依犯银行法诈欺银行且因犯罪获取的财物达1亿元以上罪,于去年10月判刑4年6月。 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之处,量刑妥适,于16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李锡璋)1150417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