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17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法院组织法第106条条文,除增订被害人得于裁判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也明定经处死刑的评议簿,应永久保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月29日审查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所提法院组织法第106条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法院组织法第106条条文规定,评议时各法官的意见应记载于评议簿,并应于该案裁判确定前严守秘密。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曾为辅佐人,得于裁判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但不得抄录、摄影或复印。 翁晓玲所提修法版本指出,鉴于处以死刑判决的案件对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也对被告生命权影响甚钜,故此类判决的评议内容至关重要,但依现行机关文件保存的规定,评议簿仅需保存10年,导致已经判处死刑的个案,恐因评议簿灭失而无法确认是否经一致决,使其得逃脱死刑的运行。 翁晓玲谈及,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正当审判进程,她提出修法版本,增订经处死刑的评议簿,应永久保存的规定。 委员会讨论时,国民党立委吴宗宪等人提出修正动议,除有翁晓玲的提案内容外,也增订「被害人」得于裁判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并定义何谓「被害人」。在场朝野立委与司法院官员讨论后,通过吴宗宪等人所提修正动议。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或曾为辅佐人,得于裁判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但不得抄录、摄影或复印。所谓的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条第3款的家属,视为本条所称被害人。此外,经处死刑的评议簿,应永久保存。(编辑:张若瑶)1150417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