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记者高华谦台北16日电)针对竹北健身教练叶展皓虐童弃保潜逃案,监察院说,司法移审等进程有制度性漏洞,请司法院、法务部及新竹地院检讨改进;另建议科技监控通报对象要包含家暴或受虐被害人,以利即时掌握加害者位置,保护被害人安全及远离受虐恐惧。 监察委员叶大华、王美玉今天通过新闻稿表示,民国113年间新竹县竹北市发生重大儿虐案,某健身房负责人及教练受托照顾幼童涉不当对待,新竹地检署114年2月起诉叶展皓等3名被告,其中叶展皓移审至新竹地院,承审法官当庭谕知交保,但叶展皓随后弃保潜逃搭机出境至柬埔寨,至今未到案。 监委调查,新竹地院于移审进程时未通知检察官莅庭,也未将具保处分送达检察官,使检察官无法对此处分提准抗告。但刑事诉讼法未明定移审进程须通知检察官到庭,且实务上多数法院未将裁定或谕知处分送达检察官,反映移审进程制度性漏洞。 监委说,司法院虽于114年陆续函文检送「法院裁定通知函(稿)范例」供各法院及法务部参酌,但这对法官似无拘束力,建议司法院参酌外国立法例研修刑诉法移审制度,修法赋予检察官移审进程合理知悉及参与权。 监委另调查指出,据本案决定叶展皓交保的受命法官表示,针对移审后是否延押,考量被害人已经受安置,且被告承认客观犯行,已难以反复犯案;另检察官未举证被告有「逃亡之虞」事证,因此无从实施防逃机制。 监委说,尊重法院决定羁押与否及羁押替代措施等,但叶展皓长期虐待儿童,若交保后未实施科技设备监控,难保没有「反复实行同一犯罪之虞」,严重威胁受害儿少的人身安全与证言。但承审法官并未从儿童权利公约揭示的儿童最佳利益与基本人权角度审酌,应检讨改进。 监委另调查发现,现行科控运作模式,正面临软硬件系统更添加购、设计不友善、人力短缺、家暴或受虐被害人难以即时掌握加害人位置、实务运行面需警政相关机关之协同合作等问题。 调查报告指出,现行科控通报对象并不包含被害人,使被害人难以即时掌握加害人位置信息,时时处于恐惧中,因此请司法院及法务部应参酌外国法制,添加通过科技设备掌握受监控人于监控期间行踪或活动,并设有双向通报机制,协助被害人即时掌握加害人位置与动态,以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及远离受家暴虐待的恐惧。(编辑:杨凯翔)1150416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