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15日电)嘉义县消防局翁姓队员110年潜水复训溺毙,其父母声请国赔今天宣判,法官考量规划及运行计划消防员均无过失而驳回,可上诉。法官认为消防署应强化装备,让公务人员心安。 根据嘉义地检署不起诉处分书,嘉义县消防局第二大队于民国110年9月13日在仁义潭办理潜水复训,当日下午办理U型定点搜索等训练,当年31岁翁姓男队员与张姓队员一起下水,张员疑似因换气过度提早浮出水面,翁员却未一起上来。 负责安全的教官立即派员下水搜救,约20分钟后将翁员救起并紧急送医急救仍不治,经检察官相验为溺毙。 当时担任教官的李姓、黄姓队员被依过失致死罪嫌函送,事件经专业单位鉴定,结果排除环境、机械及人为因素,并无重大瑕疵,李员及黄员不起诉处分。 家属认为,翁员获救时仍戴着面罩,且气瓶余量充足,加上翁员具有潜水证照,甚至常训成绩优异,平时就有固定健身及运动习惯,不可能会发生意外,向嘉义县消防局请求国家赔偿。 嘉义地方法院审结,法官认为规划训练计划的黄姓队员,符合消防机关办理各项救灾训练安全管理指导原则及注意事项,已尽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难认有过失。 嘉院表示,运行训练计划的总教官李姓队员未让学员携带照明设备、伙伴绳或人员标示浮球等仍进行训练,仅采取「握手」沟通,以及仅以观察水面气泡掌握位置的方式进行,均无过失。嘉义县消防局无须负国赔责任,翁员父母请求国赔,应予驳回。 法官认为,消防署各种训练项目应携带物品、训练内容安排、训练地点击择等标准化流程尚待加强,可参考海军舰队潜水作业手册或美日等消防单位训练数据,详细列载,让规划、运行及参训计划消防员均能知悉及有所依循。 法官表示,消防署应创建公共安全潜水专业体系及分级训练与证照制度,落实专业培训及储备师资名册,编列预算强化装备与科技运用,让公务人员心安,才更能勇于任事、为国家付出,民众也才能对国家更有信心。(编辑:张雅净)1150415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