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第12条修正草案。该修正案增订了公务员犯贪污罪,若情节轻微且所得或所图得财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下者,可免除其刑的规定。此举是为了回应社会上对于小额贪污案件「情轻法重」的讨论,并赋予司法机关在量刑上更大的弹性。多位立法委员,包括林倩绮、王鸿薇、翁晓玲等,均提出了增订免刑规定的修法版本。法务部次长冯成表示,这些立委的修法方向与法务部草案一致,法务部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进行第三次审议。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此案不需再经党团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