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民进党前立委陈欧珀收贿、诈领助理费等案件,认定其不法所得超过新台币800万元,于今日判处陈欧珀有期徒刑16年,并褫夺公权6年。北院严厉批评陈欧珀为贪图不法利益,严重败坏了官员的品德与职务操守。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内容,陈欧珀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及不正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月,褫夺公权6年;另犯「贪污治罪条例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5年。尚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币469万5922元将予没收,若无法没收或不宜运行时,将追征其价额。 判决进一步指出,陈欧珀亦犯下公务员共同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三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8月、3年10月、3年10月,各褫夺公权4年。已扣案缴交的犯罪所得166万1945元全数没收。陈欧珀合并运行有期徒刑16年,褫夺公权6年。 此外,陈欧珀的妻子徐慧谕,身为非公务员却与公务员共同犯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三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7月、3年9月、3年9月,各褫夺公权3年。另犯公益侵占罪,处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10万元将予没收,若无法没收或不宜运行时,将追征其价额。徐慧谕合并运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3年。 判决书载明,陈欧珀于民国101年2月至113年1月期间,曾担任立法院三届立法委员,并自104年2月24日起出任交通委员会委员。 根据判决,陈欧珀得知联兴国际物流公司董事长兼商港协会理事长洪英正为求顺利推动商港协会会议决议,主动向其索取不正利益。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间,陈欧珀通过其国会办公室顾问洪文宗的帐户,以顾问费名义向洪英正收受贿赂共计新台币284万5922元。 在此期间,陈欧珀应洪英正的请托,陆续就撤销高雄洲际码头公司公开招募案、降低港区土地租金及超收退职金、疫情纾困方案、108年土地使用费、建物租金及管理费、以及《商港法》第72条修正案等事项,进行提案或质询等职务行为。 判决指出,在《商港法》修正案通过后,陈欧珀主动告知洪英正,洪文宗已离开办公室,要求将款项改导入另一位国会办公室顾问许仁图(许仁图于侦查期间死亡,获不起诉处分)的帐户。洪英正于110年5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再次汇款共计135万元给陈欧珀。 判决亦指出,租车业品质保障协会理事长萧明仁以及王世璋、薛蓬生、吴大鸿等人,为争取交通部暂缓修正或不实施「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相关规定,于107年9月27日前往立法院请托陈欧珀协助召开协调会,并当场交付现金50万元。陈欧珀则以宜兰协会捐款的名义收受此笔贿赂。 根据判决,陈欧珀、徐慧谕夫妇及陈欧珀的6名助理等人,共同以浮报薪资的方式,诈领公费助理补助费用,总计达新台币332万3890元供私人使用。此外,徐慧谕在担任社团法人台湾劲宜兰发展协会理事期间,另侵占该协会财产110万元。 台北地检署已于去年8月间,依《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洗钱防制法》及公益侵占等罪名,起诉陈欧珀、徐慧谕等共16人。 台北地院今天一审宣判,考量陈欧珀、徐慧谕仅坦承诈领助理费,对其余犯行均予否认,因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及4年6月。洪英正则因坦承交付不正利益及逃漏税捐犯行,并已缴回犯罪所得,依逃漏税罪判刑2年,并科罚金6000元,缓刑5年,但须支付公库100万元。洪文宗因已死亡,公诉不受理。联兴公司的叶姓、王姓会计则获判无罪。 其他行贿罪部分,萧明仁判处5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须支付公库5万元;王世璋判处6月有期徒刑;薛蓬生判处5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须支付公库5万元;吴大鸿判处3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诈领助理费部分,王宛娟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须支付公库1万元;李嘉玉、马淑春、魏依茹均判处1年9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8000元;陈婉柔、黄家蓁均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