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检方起诉书内容,李男的叔父于民国110年6月间,向友人借用位于台中市1处偏远地区土地,欲在土地上的工寮休养,但因无水可用,便转往他处。 李男得知后,认为土地所在位置因偏远价值低而欠缺管理,便向叔父借用钥匙,且明知未领有废弃物清理法许可文档,自111年2月间起,供不详人士堆置水泥块、废塑料、椅子、纸箱、磁砖、硅酸钙板等各式废弃物。 此外,李男以载运1趟约新台币8000元的代价,向友人借用货车,违法清运废弃物至该处弃置。李男为节省土地空间,于111年8月间,未经许可焚烧处理部分废弃物。 案经台中市政府环境保护局接获民众检举,多次前往稽查后报案送办。检方侦办后,查出李男不法所得4万元,全案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罪嫌将他起诉。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审理后,一审于114年12月间,依违反废清法判处李男1年4月徒刑,犯罪所得没收。 全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后,8日宣判原判决撤销,仍依废弃物清理法判处李男1年4月徒刑,犯罪所得没收,可上诉。(编辑:吴素柔)11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