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今天发布判决新闻稿指出,合议庭调查邱明治2016年因杀人未遂案件入监服刑,2025年3月运行完毕出监不到7个月,于2025年10月2日在住处施用安非他命后,萌生于公共场所随机杀人念头,先将菜刀以胶带捆绑于左手,再骑机车在苗栗市街头随机寻觅杀害对象。 当天下午近4时许,邱明治发现放学后落单步行国小女童,调头下车,持长约30公分菜刀(刀刃长约17.5公分)朝女童颈部及胸部直刺,女童惊险遮挡后挣脱,奔向邻近超商躲避,请求正欲进入超商的林姓男子报警;邱嫌尾随到场后再持刀刺向林男,导致林男伤重险些丧命。 林男遭刺逃离时,行经该路口的多名国小学童惊吓奔逃,邱明治竟又抓住未及走避的另名女童并朝胸口直刺,造成穿刺伤及大片血胸,幸赖现场安亲班老师及时上前拉开女童、护送到附近民宅求助,邱明治始停手并骑乘机车返家。受伤3人均经紧急送医救治才幸免于难。 法院表示,合议庭调查,邱明治行凶时动作机敏,事后与警方对峙拒捕,于侦审中清楚叙述犯罪动机与细节,经综合判断,被告犯案系因情绪管理能力不佳,无法适当调适负面情绪,施用毒品后冲动为之,但犯案时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未达丧失或显著减低程度,不适用减刑规定。 犯罪事实部分,合议庭依邱明治自白、检察官提出证据数据,认定被告触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3款毒驾公共危险罪、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及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1项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罪、杀人未遂罪,共4罪,应分论并罚。 合议庭认为,邱男于光天化日下在公共处所随机杀人,对象包含国小学童及无辜路人,犯罪手段残忍,不仅侵害个别生命、身体法益,更引发严重社会恐慌,犯罪危害重大。 法院指出,被告审理中坦承犯行并多次致歉,已有反省悔意,但审酌前科纪录、犯案情节之残忍程度,合议庭认所犯杀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对儿童杀人未遂罪,应量处中高度刑,以维护社会安全,又考量被告行为模式、侵害法益之多重性,于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内,定应运行刑为有期徒刑29年。全案仍可上诉。(编辑:张铭坤)2026-04-07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可拨打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专线0800-770-885,寻求戒瘾信息及专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