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去年6月间的新闻数据指出,孔繁嘉曾任国防部军事新闻通信社中校,在役时被中国共产党厦门市人民政府官员吸收,于民国95年11月间、97年4月间,各收受6000美元、5700美元,应允引介现、退役军人赴大陆地区或境外第三地旅游,为中共创造吸收、接触机会或提供军事机密。 高院表示,孔繁嘉于101年8月17日退役后,于103年至105年间收受中共官员6万人民币(约新台币28万元),并于106年间邀约王姓军官至大陆地区、境外第三地旅游,但遭王姓军官婉拒而未遂。 高院说,孔繁嘉于108年4月、5月间,邀请另一名王姓退役军人赴大陆地区旅游,并随同至大陆地区受中共官员招待;并于109年间,欲再度安排王男于境外与中共官员会面并接受工作指导,但因疫情作罢。孔繁嘉后来发送中共官员联系方式予王男,不过因王男未积极联系而未遂。 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孔繁嘉在役期间即开始发展组织,且只犯下贪污收贿罪,判刑5年6月,认定明显有违误。审酌他自白及缴回犯罪所得,予以减刑,去年6月24日撤销原判决,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国家安全法意图危害国家安全,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未遂罪,改判5年4月徒刑。 案经检察官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之处,量刑妥适,于4月1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吴素柔)1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