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民国114年8月审理民事纠纷案,被告为奥地利公司,具状委任无台湾律师资格的中国刘姓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台中地院表示,刘姓代理人于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即114年8月13日开庭时,表明是依受雇于被告公司的法务身分担任诉讼代理人,因其无台湾律师资格,且未能提出相关佐证,审判长未许可代理,并就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事项,命刘姓代理人补正数据。 台中地检认为,依律师法规定,在中华民国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为外国律师,外国律师非经法务部许可,并于许可后6个月内加入律师公会,不得运行职务,认为这名诉讼代理人涉有违反律师法犯罪嫌疑,而主动分案,全国律师联合会也提出告发。 侦办期间,刘姓代理人坦承曾受公司委任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否认违法,辩称未以律师身分执业,且经法院许可出庭。 中检侦办后认为,刘姓代理人收取人民币5万元担任法律顾问,性质上非个别诉讼对价,日前以无营利意图为由,将全案侦结,处分不起诉。 全国律师联合会今天发布新闻稿表示,经审酌检方侦结理由,认为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有重大违误,特别是在「意图营利」要件判断,忽略报酬与个案的实质链接,仅以形式上的顾问名义否认营利性,明显违反经验法则,恐使相关规范形同虚设,全律会对此侦结结果深表遗憾并难以苟同。 全律会认为,中检见解影响已非仅止于个案,而可能对国内律师证照制度产生结构性冲击,若未具国内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得以企业法务或顾问名义实质参与诉讼并收取报酬,却不受规范,将形同打开规避制度的管道,削弱专业门槛,并对当事人权益及法治基础造成潜在风险。 此外,本案也凸显现行对外国律师来台从事法律事务的监管机制及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尚有不足。全律会将持续与主管机关沟通,并要求进行制度检讨与修正,以维护法律健全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编辑:萧博文)1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