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院4月公布的诉愿决定书,一名中国籍陆姓学生于112年12月以依亲台湾地区人民林姓母亲为由申请在台定居,并于113年12月获准,后来于114年3月缴附丧失原籍证明、4月初设户籍登记。 诉愿决定书指出,但陆姓学生在114年10月自泰国飞抵桃园国际机场入境查验时,被内政部移民署查获持有大陆地区护照(效期至116年7月3日),因此依大陆地区人民在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规定,废止他的定居许可,并注销定居证。 陆姓学生提起诉愿主张,他原本以大陆地区护照申请1年学生签证,在泰国清迈就读,于114年2月注销大陆地区户籍后,一并取消学生签证,因出境泰国时使用大陆地区护照而将该护照随同带回台湾,后续未再使用。 陆姓学生指出,他这次回台要以中华民国护照申请泰国学生签证,入境时也使用中华民国护照,不料移民署人员在他妈妈拿的数据袋中查获他持有大陆地区护照;他是13岁未成年人,并非故意持有,且保有在台户籍对他的成长及生活至关重要,原处分显然过重,希望撤销。 内政部反驳,陆姓学生于114年4月2日办妥户籍登记后,114年4月17日至10月3日仍以大陆地区护照出入境泰国,持用大陆地区护照事证明确,符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所定情形,依法废止其定居许可,并无违误。 内政部表示,陆姓学生是在大陆地区生活且在泰国求学至今,自他113年7月11日初次来台、至114年10月27日户籍注销日止,只在台47日,种种背景与台湾链接实属薄弱,且陆姓学生114年10月31日已向移民署提供切结书,称将返回大陆地区回复户籍。 内政部说,陆姓学生为台湾地区人民林姓女子的亲生孩子、且未满18岁,依法得向移民署申请社会考量项目居留,并于在台合法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间逾183天后,得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向移民署申请定居,陆姓学生未来如有需求仍得申请。 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审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违者除经有关机关认有特殊考量必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大陆地区人民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也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得撤销或废止其定居许可,并撤销或废止其户籍登记。 审议委员会指出,陆姓学生的林姓母亲原为大陆地区人民,92年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后获准在台定居,但两人于100年离婚;林女后来于101年与大陆地区人民陆姓男子结婚后,生下陆姓学生。 审议委员会说,陆姓学生114年3月缴交注销大陆地区户籍证明文档,却继续持用111年7月于上海取得的护照,已违反法律规定;至于陆姓学生仍得申请社会考量项目居留或定居,已兼顾未成年人权益,因此应维持原处分。(编辑:潘羿菁)1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