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彰化地方法院判决,蒋宪忠于民国111年7月某日晚间前往一家小吃部聚会时,与周姓、徐姓、潘姓3人口角,蒋宪忠持空包弹枪朝天花板击发2次,并找来4名友人持铁棍、棍棒殴打对方3人,导致周男左眼球破裂、视网膜剥离,且无矫正可能。 一审依犯共同伤害致人重伤罪,处蒋宪忠有期徒刑5年;另4人处4年5月至4年6月不等刑期。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合议庭审酌蒋宪忠于一审审理期间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30万元完毕;另蒋宪忠等5名被告上诉后,也与3位被害人达成无条件和解,再考量蒋等5人于二审坦承全部犯行,改判蒋宪忠4年6月徒刑,其余4人处3年11月至4年不等刑期。 全案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之处,量刑妥适,于9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蒋宪忠须入狱,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编辑:陈清芳)1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