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地方法院刑事判决提到,许女113年1月间骑乘机车到高雄市某公墓,与董姓公墓管理员因喂食野狗发生争执,事后许女向员警称对方有说「拿木棍把你打死」及持石头作势殴打等行为,使其心生畏惧并提出伤害及恐吓危害安全告诉。 法官依许女陈述、证人证述、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检警侦办纪录等事证,认为许女陈述前后不一,隐藏双方争执原因,欲将其形塑为全然无辜、突遭恶害的被害人,且许女未让员警查看伤势,却在侦查中称有给警察看,另在得知遭对方提起诬告后,又到医院重开符合其指述的诊断书,而许女于侦查过程提出的伤势照片,又与其向医师陈述的伤势部位不符。 法官依上述状况及其他相关事证,认定双方在争执期间,该管理员并未出拳殴打或对其有恐吓行为,许女仍虚捏前述不实内容提起告诉,以致该管理员遭侦查,虽事后不起诉,但许女行为已构成诬告罪。 另审酌许女所为耗费司法资源,并使该管理员身受刑事处罚危险,且许女犯后饰词狡辩,未与对方达成和解,依诬告罪处许女6月徒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