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表示,李胜雄在民国110年4月22日考察期间,对同行下属甲女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词,侵犯干扰其人格尊严,造成敌意性、冒犯性的工作环境,并经宜兰县政府性骚扰申诉评议委员会决议性骚扰行为成立。 监察院指出,李胜雄为机关首长,言行动见观瞻,理当谨言慎行,并负有防治性骚扰之责,却未能以身作则,严重影响机关声誉及形象,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相关规定,监察院审查通过弹劾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惩戒法院一审指出,经调查李胜雄当下言词具性意味,且让女方内心感到非常不舒服及遭到冒犯,考量李胜雄行为破坏长官与部属之间的秩序,言行失检,败坏官箴,在事件后以不想造成观感不好,行为已有所改善等情形,判决罚款25万元。 李胜雄提起上诉主张,他并无性骚扰的主观认知,且依合理第三人对当时客观情状的理解,也不符合敌意环境性骚扰;退万步言,纵认女方有遭冒犯的感受,也仅是女方主观认知等语,请求废弃原判决,发回惩戒法庭第一审审理或作成他不受惩戒的判决。 惩戒法院二审指出,原判决并无违误,李胜雄上诉无理由,判决驳回,全案确定。(编辑:张铭坤)1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