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家属主张黄姓清洁队员112年1月27日晚间驾驶垃圾车要左转时,疏未注意让对向前一时已进入路口的直行车先行而贸然左转,邹姓女子骑车经过此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邹女受有颅内出血等伤害,经鉴定为极重度身心障碍,同年彰院裁定监护声明确定。 家属认为,垃圾车驾驶运行职务时因过失肇事,导致邹女受伤,公所依法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认定,黄姓队员为肇事主因;邹女无照驾驶,黄灯秒末进入路口,未注意车前状况,为肇事次因,综合双方过失情节,判定黄姓队员负担6成赔偿金额,邹女负担4成过失比例。 彰化地院表示,面对邹女受此重大伤害,其丈夫及孩子内心受重大打击,且日后难像以往共享天伦,也难再与邹女交流沟通,更须负担长期沉重照护责任,和美镇公所应给付邹女及其丈夫、2名孩子医疗与看护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新台币410万余元。全案可上诉。(编辑:李亨山)1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