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阮姓男子去年4月与多名同乡成员,联系越南籍武姓白牌车驾驶佯称叫车,一伙人在彰化县上车后,随即徒手殴打驾驶,并由阮男抓手控制行动,胁迫汇款至指定帐户。驾驶为求脱身,联系家人先后汇款约新台币2万6000元,始获释放。 阮姓男子等人食髓知味,以相同手法约出另一名越南籍白牌车驾驶,控制其行动,并强盗车上现金6000元,另从驾驶帐户转出约6000元;再将人载往一处停车场,交由其他同伙持续控制并勒赎,家属支付约1万3000元后,人未被释放。警方接获报案,循线救出被害人。 法官审理认为,阮姓男子虽为外国人,仍应知掳人勒赎及强盗犯行严重危害人身自由与财产,却贪图利欲、以身试法,加入暴力犯罪组织,对社会治安危害非轻。 法官考量阮男否认犯行、经查缉才到案,且尚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等,依共同犯掳人勒赎、结伙3人以上强盗等罪,定应运行有期徒刑10年4月,没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9500元,并应于刑期运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全案可上诉。至于部分同伙,日前已遭地院一审分判7年6月至10年不等刑期。(编辑:吴素柔)1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