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谢君临台北12日电)台北市万华区68岁租客陈进财与二房东颜姓男子有债务纠纷,持剪刀、菜刀砍杀颜男至少297刀致死。一二审均依杀人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9年。最高法院昨天驳回上诉定谳。 历审判决指出,陈进财于民国110年、111年间,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媒介,向失明的78岁颜男承租公寓房间,2人同住在公寓内,因陈男染有赌博习惯,屡向颜男借贷金钱花用。颜男于113年6月8日晚间,因陈男领取社会救助金后即前往赌博一事劝戒陈男,并要求尽速清偿债务,2人因此发生争执。 判决指出,陈男于争执后心有未甘,隔天上午持剪刀至颜男房间理论,2人再度发生争执,陈男竟因此心生愤恨而萌生杀人犯意,持剪刀攻击颜男,期间颜男退往厨房,陈男再拿厨房内的菜刀对颜男挥砍,造成颜男受有刀伤至少259处、剪刀伤约38处,引发出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审理后,考量陈进财自白犯罪,符合自首而得减轻其刑,但犯罪行为恶性重大、迄今没有与被害人家属和解、社会复归可能性低等情形,判处19年徒刑,扣案菜刀没收。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量刑是经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共同评议决定,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应予高度尊重。一审判决并无违反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之处,也没有忽略极为重要的量刑事实,核属妥适,陈男上诉主张量刑过重也无理由,驳回上诉。 陈男不服判决结果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于认事用法上并无违误之处,量刑妥适,于昨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张铭坤)1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