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11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法第80条条文修正草案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满20岁以前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追诉权时效期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继续并案审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别所提中华民国刑法第80条条文修正草案等37案,司法院秘书长高金枝、法务部次长黄谋信等人列席说明。 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提到,鉴于性侵害犯罪本质具有隐密性,被害人案发时如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创伤、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权利,或因与加害人间权力不对等,使其未能及时寻求社会资源的救助,使得被害人欲寻求法律救济,却因追诉权时效届满而无从通过刑事司法实现正义。 对此,行政院、司法院修法版本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满20岁以前」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追诉权时效期间。朝野立委所提修法版本精神与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版本雷同,但在体例或立法技术上,有的与院版一致,有的条文文本为「被害人成年前」或「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等。 委员会讨论时,黄谋信提到,希望采20岁的版本,简明易懂,也有立法例的支持,朝野立委均支持要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权益,因此最终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过。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编辑:翟思嘉)1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