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等修法草案,全面加重毒驾罚责,未来毒驾刑期提升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驾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驾致死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内再犯致死,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强化防制毒品与毒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及「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修正草案,修法全面提高毒驾相关刑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未来毒驾刑期提升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毒驾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毒驾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10年内再犯毒驾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10年内再犯毒驾致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4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草案也规范,无论酒驾、毒驾肇事致人于死或重伤都将「没收车辆」,就算不能没收,也会追征其价额。 依据现行法规,酒驾、毒驾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若为现役军人,罚金上限为40万元;酒驾、毒驾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若致重伤,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