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11日电)环保署(已改制为环境部)通过中科三期七星园区环评,居民请求撤销环评,一审胜诉。二审今天认为原判决有不适用法规及不备理由的违误,废弃原判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全案缘于,中科三期七星园区由中部科学园区管理局编制第二阶段环评书初稿,于民国105年7月22日转送环保署审查,环保署于107年11月6日公告审查结论为通过第二阶段环评审查。 居民、农民不服本案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提起诉愿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评估书没对园区厂商烟道排放的全部致癌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做完整评估,判决居民胜诉。 环团表示,这是台湾第1件遭法院撤销的二阶环评案。 案经上诉,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根据最高行政法院新闻稿,二审认为,危害性化学物质是否可能产生意外泄漏的情形,应依健康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关于排放源确认规定予以评估。 二审认为,原判决未究明评估书关于以烟道检测结果所得危害性化学物质排放量的计算,究竟有何可能发生意外泄漏情形而漏未并予估算之情事,复未尽职权调查义务予以厘清,迳认评估书所载各危害性化学物质排放量,系非经估算意外泄漏时可能产生的排放量,尚嫌速断。 另一方面,中科管理局已说明危害性化学物质未纳入健康风险评估及不为剂量效应评估的理由,二审认为,原审未调查并叙明究竟有何其他相关文献数据,未经评估书参考引用纳入评估,以至于影响健康风险评估的结果,也有判决不适用法规、适用不当及不备理由之违误,因此废弃发回更审。(编辑:萧博文)1150611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