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人格减刑争议 代理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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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Q: 什么是「反社会型人格违常」?
- A: 根据精神医学与心理学,这是一种从儿童或青少年时期开始,漠视且侵犯他人权益的广泛行为模式,非属精神卫生法定义的「精神疾病」。
- Q: 为什么检察总长要提起非常上诉?
- A: 因为代理检察总长徐锡祥认为,原判决将「反社会型人格违常」视为刑法第19条的「精神障碍」并据以减刑,是违背法令的错误见解。
- Q: 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是什么?
- A: 士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蔡志宏5年有期徒刑。
- Q: 最高法院对「反社会型人格违常」的见解是否一致?
- A: 不一致。例如高雄城中城纵火案、桃园弑母案认定可减刑;台南佛堂纵火案、台中油漆公司纵火案则认定不可减刑。
- Q: 非常上诉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 A: 为了统一最高法院对「反社会型人格违常」是否属于刑法责任能力减免事由的法律见解,解决判决歧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