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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姓女子涉杀人焚尸称案件过追诉权 宪法法庭指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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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宪法法庭对本案的主要判决结果为何?
A: 宪法法庭做出115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声明《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8-2条规定合宪,并驳回陈姓女子的裁判宪法审查声请。
Q: 陈姓女子为何声请释宪?
A: 陈姓女子认为,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及适用的《刑法施行法》第8-2条规定,抵触宪法平等权、人身自由权、信赖保护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比例原则,因此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及裁判宪法审查。
Q: 本案的犯罪事实与追诉权时效争议为何?
A: 87年一名少女遭虐杀后焚尸,因身分不明,检警以无名尸下葬。108年有秘密证人指认,警方才查出被害人身分并重启侦办。依案发时刑法,杀人罪追诉权时效为20年,原订于108年7月17日完成,但因期间法律修正,添加「发生死亡结果者,不受追诉权时效限制」的但书,并改采从新原则,使陈女案件适用新法。
Q: 哪些大法官参与了本案判决?
A: 实际参与评议并做成判决的大法官为谢铭洋、吕太郎、蔡彩贞、陈忠五与尤伯祥。大法官蔡宗珍、杨惠钦与朱富美则持续拒绝参与评议。
Q: 《刑法施行法》第8-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A: 该条文规定,于中华民国108年5月10日修正的《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但书施行前,追诉权时效已进行而未完成者,适用修正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