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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虚拟资产专法 强化监理明定稳定币发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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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立法院初审通过的「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A: 草案主要规范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须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始得营业,并明确定义稳定币,要求发行人须设置并维持十足准备资产,存放于境内金融机构且与自有财产分离。同时对诈欺、操纵等市场不公正行为订有刑事罚则。
Q: 稳定币发行人在台湾发行稳定币须符合哪些条件?
A: 稳定币发行人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且许可前应会商中央银行同意。发行人须设置与维持十足的准备资产,保存于境内金融机构,并与自有财产分别独立,除缴存准备金外,应全数信托予金融机构保管。发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Q: 违反虚拟资产诈欺或操纵规定的罚则为何?
A: 对于虚拟资产发行或交易中的虚伪、诈欺、隐匿或操纵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
Q: 现有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在法案通过后有多少缓冲期?
A: 法案施行前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的VASP,应在法案施行后12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在21个月内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
Q: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通过的附带决议内容为何?
A: 附带决议要求金管会在此法通过1年内,提出开放虚拟资产业提供衍生性虚拟资产商品服务的规划案,以提供用户更多元市场服务并健全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