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郑维真彰化2日电)前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副院长陈尧俐仲介国内9名病患赴中国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不法获利新台币1466万元,彰化地院依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处2年刑期,缓刑5年。 陈尧俐仲介国内病患赴中国接受肝肾器官移植遭判刑确定,卫福部长石崇良今天证实已决定废止陈尧俐医师证书,为台湾首起因非法仲介器官遭废证案件。 根据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陈尧俐于民国105年至108年间,借由在彰化基督教医院看诊机会,得知国内有肝脏或肾脏器官移植需求病患,将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黄姓男子、长年从事台湾与中国器官移植服务的林姓女子联系方式交付给患者。 肝脏移植总花费新台币500万至750万元不等,肾脏移植约新台币300万至350万元不等,包含病患及陪同家属前往中国食宿与搭机、肝脏及肾脏购买费用(肾脏供体费约人民币20万元、肝脏约人民币35万元至40万元),以及中国医师报酬、仲介费、聘雇戒护人员与专任护理人员等费用,之后通过洪姓男子地下汇兑。 陈尧俐虽未与病患同行,但在肝脏移植手术进行期间,也会赴中国于手术室内指导,并指示在台湾担任其助理的谢姓护理师,以每名患者新台币20万元报酬,前往中国教导病患术后照护事宜。 此外,林姓女子另自行仲介1名病患,前往中国进行肾脏移植,并介绍患者返台后由陈尧俐看诊开立抗排斥药物。 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调查,陈尧俐不法所得为新台币1466万元。多数病患在器官移植后存活仅2、3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败不治或回国后一周内过世。 彰化地院表示,陈尧俐于器官移植领域具相当知名度,应深知我国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采纳无偿原则,禁止以商业化手段为器官移植,其等为谋私利,仲介急迫等待肝、肾脏移植病患前往中国进行器官移植,并收取高额费用,破坏器官移植应为无偿及平等原则。 彰化地院审酌陈尧俐等人因一时失虑犯案,犯后均坦承犯行,且缴回全数犯罪所得,应可认经此刑事追诉进程,当知警惕,无再犯之虞,一审将陈尧俐依共同仲介器官移植,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应运行2年刑期,缓刑5年,并须向公库支付新台币50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 彰化地检署检察官不服缓刑部分上诉,二审认原审给予缓刑原因已详加说明,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