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林敬殷台北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资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为「资源循环推动法」,将管理范畴扩大至产品全生命周期,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纳入管理并创建沙盒机制,这是此法自民国91年制定以来最大幅度修正。原条文共31条,三读后添加21条条文。此次修法以源头减量、资源循环的内核方向,将原条文的「回收再利用」,均改为「循环」。修法重点包括扩大管理范畴至产品全生命周期,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纳管,修法内容包括提出国家整体资源循环计划、明确跨部会分工,并导入绿色设计、源头减量、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循环采购及相关奖励机制,建构有利产业转型与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创建资源循环创新实验的沙盒机制。三读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国家整体资源循环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并对外公开,且至少每5年检讨1次。三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组成资源循环推动会,并置召集人一人,由环境部长担任,委员任期2年,由相关政府机关、学者、专家及环境保护团体代表组成,学者、专家、及环境保护团体代表不得少于1/2,环境保护团体代表不得少于推动会整体之1/4。有关绿色设计的原则及准则,三读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规划产品及营建工程之绿色设计原则,内容包括,使用单一、易于分解、拆解或资源循环之材质、使用一定比率或数量之再生粒(材)料等6类项目;中央主管机关应就绿色设计原则之内容、项目等,订定绿色设计准则。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绿色设计准则指定项目,并核定符合绿色设计准则及发给循环标志;自愿遵行绿色设计准则,亦可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定并发给循环标志。为创造市场循环采购,除鼓励公部门优先采购,列入绩效评比外,三读条文也规定,为促进资源循环产业发展,事业投资于循环利用及循环永续管理之研究发展、人才培育及设备购买支出金额,得依有关税法、产业创新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减免税捐;中央主管机关得协调有关机关、金融机构及信用保证机构,针对事业投资于本法资源循环各项措施,优先给予融资管道及信用保证。有关资源循环创新实验的沙盒机制.三读条文规定,为促进资源循环技术或数字科技治理发展之目的,事业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办理资源循环创新实验,并应提送运行成果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针对实验沙盒之范围边界,三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创新实验计划得附加实验时间、范围、规模、方法、监测、通报、返还奖励或补助、限期改善或停止实验、废止核准及其他附款一并纳入核准事项,事业应依核准内容运行。核准创新实验计划于创新实验期间内,排除本法及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之全部或一部之适用,但排除法律适用范围应以达成实验目的为必要且相当者为限,且不得排除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环境风险之强制规定与民事、刑事责任及行政机关依法应采取之紧急处置措施规定。在罚则部分,三读条文规定,若违反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或提供数据,违反有关清运、贮存方法、设施规范,违反禁限用、许可办法等规定,处新台币1万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业处分。有关情节重大者之定义,三读条文明定,1年内经2次限期改善仍违反同一规定,或未依规定循环利用再生能源,严重污染环境,或申报不实,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定情形。其余包括违反绿色设计准则、公告禁止事项、核准事项等,均订有相关罚则。考量到修法的强制管制措施及对应的罚则配套需要时间,三读条文规定,本法除第14条及第38条第1项规定自公布后2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