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日电。男子黄国维涉吸食丧尸烟弹驾车撞死新北三重员警黄玮震,另有2人受伤。一审国民法官法庭判黄国维18年半徒刑,高院更一审今天开庭,黄男主张符合自首可减刑,告诉人建请判刑20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天开庭,黄男及辩护人主张,一审判刑太重,行为符合自首应可减刑。至于羁押将于7月1日届满,对于延长羁押没有意见。公诉检察官表示,黄男在本件涉犯重罪判处重刑,有通缉到案纪录,之前有逃亡事实,建请法院续行羁押。告诉人及委任律师主张,黄男犯后态度不佳,施用毒品造成本件憾事,犯后至今未提出已戒断毒品的信息,社会毒驾情况严重,如黄男交保在外有再犯之虞,收到民事案件传票也未出庭,建请法院科处法定刑上限20年徒刑,或至少维持一审18年6月刑度。黄男庭上表示,确实收到民事诉讼案件传票,但他没有被提讯到庭,赔偿部分还在跟家人商量筹款。法官庭末谕知,案件发生这么久,是否赔偿要有一定进度,本件准备进程终结,定8月20日开庭,续行审判及辩论进程,拟辩论终结定宣判日。全案缘于,男子黄国维未领有驾驶执照,在案发前吸食K他命、「丧尸烟弹」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民国113年7月13日凌晨驾驶自小客车沿新北市三重区正义北路往重阳路方向行驶,沿路逆向行驶、左右偏离车道、未依交通号志行驶而迳自左转、闯红灯、红灯右转等。113年7月13日凌晨1时26分,黄男途经正义北路与龙门路口时,逆向高速冲撞在该处停等红灯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备车及一辆营业小客车,警备车上的警员黄玮震送医后伤重不治,周姓员警、彭姓小客车驾驶也受伤。一审由新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审理,114年6月底宣判,认定黄男明知施用毒品后不得驾车,却贪图方便,在本案之前有70余次无照驾驶违规纪录,漠视证照考验制度,在本案中更一路无视交通规则,以极不负责任的态度驾驶车辆,犯罪情节重大又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等,依无驾驶执照驾车以他法致生往来危险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6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定,一审未晓谕争点,笼统数罪重复评价有违误,为符国民参审宗旨,114年底撤销原判发回新北地院。本件为国民法官新制112年上路以来,首起上诉审判决发回原审国民法官法庭的案件。检察官不服二审判决撤销发回提起上诉,最高法院3月底认定,依据国民法官法第92条第2项规定,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者,原则上应自为判决,但书第5款规定,第二审法院审酌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宗旨及被告防御权的保障,认为适当时,应发回原审法院。三审认为,本件二审仅泛言有但书第5款适用,并未就本件情节如何经综合考量后,认有例外发回更审为适当的具体说明,明显有理由欠备及适用法则不当的违失,因此将案件撤销并发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