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9日电)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涉非法汇兑、赌博等罪,一审判刑11年8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期间郭哲敏已缴部分犯罪所得。二审今天依银行法非法汇兑罪判刑9年8月,可上诉。二审审判长宣判表示,郭哲敏共同犯银行法非法汇兑罪,处有期徒刑9年8月。已缴犯罪所得新台币7759万余元没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3亿余元追缴没收。本案起于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涉嫌经营在线博弈及地下汇兑,案发后潜逃泰国,民国112年8月遭调查局押解返台。一审新北地院认定,郭哲敏经营博弈非法获利35亿余元,经手汇兑金额达218亿余元,从中获利1.26亿元,依银行法等罪判处11年8月徒刑,没收犯罪所得。案经上诉,二审由高院审理期间,郭哲敏声请以已缴部分犯罪所得、二审判决不上诉愿坐牢,求以2亿元具保停押,但二审合议庭裁定5月16日起延押2个月,并驳回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