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解释令,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身心障碍而购买或租赁具医疗性质的辅具支出,得于申报综所税时,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枚举扣除。若已申请补助,可检附审核结果及收据影本,就超过补助部分枚举扣除;若未申请补助,则应检附医师诊断证明及收据正本核实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