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决书全文,在量刑部分,提及柯文哲曾为台湾主要在野党的党主席,更代表民众党于113年参加总统副总统选举,是家喻户晓的政治人物,其在参与政治选举、掌握政策走向过程必然深知民主法治的重要性。 北院指出,司法的存在即就台湾大大小小的争议一槌定音,任何纷争于司法者依法判断后即应落幕,以杜绝私力救济或政治纷扰,可见司法制度仍否继续顺利运作实为民主法治的根基。 根据判决,宪法第80条明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可得悉审判独立为司法制度的内核,如审判独立遭到侵蚀,不仅司法制度将崩坏不堪,使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毁丧殆尽,更致民主法治荡然无存。 因此,案件系属于法院前、中、后,纵对于案件的进行过程、形成的结论有情绪上的不满,不论是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应尊重宪法规定捍卫审判独立的诫命,于审理过程中应聚焦于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攻防,而非以逸脱于法院认事用法范畴外的方法,使法院承受不当压力,意图使法院无法依其确信适用法律作出判断,而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空间。 台北地检署于民国113年12月26日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图利、公益侵占与背信等罪嫌,起诉柯文哲、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国民党台北市议员应晓薇等11人。 根据北检起诉,全案分为4大区块,包括「京华城土地违法容积奖励案」、「政治献金公益侵占案」、「挪用众望基金会款项支付竞办员工薪资背信案」及「柯文哲政治献金专户申报不实案」。 台北地方法院3月26日一审宣判,柯文哲部分,依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13年,褫夺公权6年;犯公益侵占罪,分别判2年、3年6月;共同犯背信罪,判2年6月徒刑。4罪合并运行有期徒刑17年,褫夺公权6年。(编辑:管中维)1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