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刘冠军原为国家安全局总务室出纳组上校组长,职掌秘密经费「奉天项目」基金,知悉经费收支并未纳入正常内控机制,涉嫌陆续以挪用公款办理定存及短报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孳息1亿9000万余元。案发后,刘冠于民国89年9月3日由新竹市南寮渔港偷渡出境至中国,遭到通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刘冠军涉犯修正前贪污治罪条例,罪嫌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权时效期间依修正前刑法规定为20年,因逃匿被法院通缉,致审判不能进行,因此时效应加计因通缉而停止的追诉期间的1/4,合计为25年。因此,刘冠军追诉权时效已于114年2月24日完成,同年4月30日判决免诉。 检察官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高院认为,一审部分数据有误应更正,本案追诉权时效应更正为在114年4月21日完成,仍判免诉。 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就本案追诉权时效完成所计算的日期并无违误,9日驳回检察官上诉确定。 另一方面,国安局认为,刘冠军涉嫌擅自复印「奉天」、「当阳」、「明德」等经核定为极机密等文档,并将正本、影本带到中国投敌,还协助中共解读,并从事间谍活动。此外,刘冠军还涉嫌于91年间交付媒体相关机密文档,使台湾外交项目经费、用途、对象等信息曝光,严重危害国安。 案经国安局函送台湾高等检察署侦办,110年间依陆海空军刑法投敌、为敌人从事间谍活动等罪,对刘冠军发布通缉。(编辑:陈清芳)1150410